山東力明科技職業(yè)學院學術不端行為查處細則(修訂)
山東力明科技職業(yè)學院學術不端行為查處細則(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學術行為,堅持學術誠信,維護學術道德,促進我校學術創(chuàng)新,根據(jù)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教育部《教育部關于切實加強和改進高等學校學風建設的實施意見》(教技〔2011〕1號)、《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第40號令)和《教育部關于嚴肅處理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知》(教社科[2009]3號)的規(guī)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山東外國語職業(yè)學院在編教職工、學生以及以山東外國語職業(yè)學院名義從事學術活動的所有人員。
第三條 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
(二)保護舉報人、投訴人和被舉報人、被投訴人的合法權益;
(三)教育與懲罰相結合。
第二章 基本學術道德規(guī)范
第四條 教師從事研究工作應堅持為人師表、嚴謹誠信、科學創(chuàng)新的學術風氣,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遵循學術道德及學術慣例,遵守基本的學術引文規(guī)范、學術成果規(guī)范、學術評價規(guī)范和學術批評規(guī)范。
第五條 在科學研究、學術活動中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在學術活動中,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
(二)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須注明出處;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不使用未經(jīng)親自閱讀過的二次文獻;從他人作品轉引第三人成果,應注明轉引出處。
(三)合作作品應按照當事人對科學研究成果所作貢獻大小并根據(jù)本人自愿原則依順序署名,或遵從學科署名慣例。
(四)在對自己或他人作品進行介紹、評價時,應遵循客觀、公正、準確的原則。
(五)在參與各種推薦、評審、論證、鑒定、答辯和評獎等活動中,堅持客觀公正的評價標準,堅持按章辦事,不徇私情、自覺抵制不良社會風氣的影響和干擾。
(六)各類資助項目應如實標注,不得隨意改變項目級別??蒲许椖亢蛯W術成果的對外宣傳應客觀公正,不得故意夸大學術價值和經(jīng)濟、社會效益。
(七)在教學、科研及相關活動中,應嚴格遵守和維護國家安全、信息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規(guī)定。
第三章 學術不端的行為
第六條 在科學研究、學術活動中嚴禁有下列學術不端行為:
(一)抄襲、剽竊、侵吞、篡改他人學術成果;
(二)偽造或篡改實驗數(shù)據(jù)、文獻,偽造注釋及捏造事實;
(三)未參加創(chuàng)作,在他人學術成果上署名或未經(jīng)他人許可,不當使用他人署名;
(四)違反正當程序或者放棄學術標準,進行不當學術評價;
(五)對學術批評者進行壓制、打擊或者報復;
(六)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書、正式表格上提供虛假的學術經(jīng)歷、學術成果、學術榮譽,篡改或偽造專家鑒定及其他學術能力證明材料;
(七)將本質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頭換面發(fā)表;
(八)請他人代寫文章或代他人撰寫文章;
(九)濫用科研經(jīng)費和其它科研資源;
(十)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和干擾針對本人學術成果的評價過程而獲取學術榮譽;
(十一)其他違背學術界公認的學術規(guī)范或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學術成果、學術榮譽以及從事學術工作、行使學術權利的行為。
第四章 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和認定
第七條 校學術委員會下設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委員會,作為學校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的專門委員會。
第八條 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委員會由校學術委員會根據(jù)學科分布指定七名教授組成。
第九條 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受理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投訴,討論并決定是否啟動調查程序;
(二)根據(jù)需要邀請相關學科專家組成臨時工作小組,組織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與鑒定;
(三)根據(jù)調查情況,對學術不端行為的當事人和有關責任人提出認定和處理建議;
(四)行使其他與學術規(guī)范有關的職責和權力。
第十條 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委員會與被舉報人有親屬關系或有其他應當回避的情形時,應主動回避;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委員會對調查和認定過程應嚴格保密。
第十一條 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由辦公室負責具體工作。
第十二條 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應在接到實名舉報、投訴后3個工作日內向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委員會匯報相關事宜。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委員會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被舉報人,委托被舉報人所在單位的學術委員會進行初步調查,也可以組成臨時工作小組進行初步調查。舉報人和被舉報人有權申請相關利害關系人回避。
第十三條 調查機構應在初步調查開始后分別向舉報人、被舉報人、證人以及其他知情者了解情況,收集相關證據(jù),在30日內對初步調查的內容和結論作出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提交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委員會,由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委員會告知舉報人、被舉報人。舉報人和被舉報人應作出書面答復。
初步調查認為舉報內容不構成學術不端行為或證據(jù)不足的,可結束調查。初步調查認為舉報是惡意誣告,且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追究舉報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初步調查認為確實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委員會應在30日內開始正式調查。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委員會應分別向舉報人、被舉報人、證人以及其他知情者了解情況,收集相關證據(jù),在90日內作出調查結論,并書面送達被舉報人。有特殊情況的,可向校學術委員會申請延長調查時間,并提供調查延時的書面說明。
被舉報人有異議的,應在接到調查結論的5個工作日內向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委員會提交異議書。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委員會對被舉報人的合理意見應予采納,必要時還應做補充調查。
第十五條 正式調查結束后,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委員會應向校學術委員會提交調查報告、證據(jù)材料、被舉報人的書面意見、對被舉報人意見的說明等調查材料。調查報告的基本內容是:調查依據(jù)、學術不端行為的事實及性質、有關人員的責任以及處理建議。
第十六條 校學術委員會應視學術不端行為的事實及情節(jié),在收到調查材料的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
第十七條 校學術委員會應將處理建議及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委員會的調查材料一并提交校長辦公會,由校長辦公會作出處理決定。
第五章 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辦法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的教職工、訪問學者和進修教師,應視情節(jié)嚴重程度,給予下列處分或處理,處罰方式可以單處或并處:
(一)通報批評;
(二)撤銷科研項目并追回已撥付的項目經(jīng)費;
(三)取消獲得的學術獎勵和學術榮譽;
(四)暫緩晉升專業(yè)技術職務資格;
(五)取消專業(yè)技術職務資格;
(六)解除聘任;
(七)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紀律處分。
第十九條 對學生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
(一)對學生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應視情節(jié)和后果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查看、開除學籍的處分。
(二)除以上處分外,附加下列處理:
1.在校期間,一年內不得參與各類獎勵評選;已獲基本獎助學金者,停止發(fā)放基本獎助學金。
2.畢業(yè)離校后被發(fā)現(xiàn)的,依情節(jié)給予相應的追加處分,并視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二十條 在各級各類評獎評優(yōu)環(huán)節(jié),對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人員,實行一票否決制。
第二十一條 對于學術不端行為者構成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根據(jù)學術不端行為的情節(jié)輕重以及被處理人的過錯程度,給予從輕、從重,減輕、加重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或減輕處理:
(一)過失且未造成重大影響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并積極配合調查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fā)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或加重處理:
(一)偽造、銷毀、藏匿證據(jù)的;
(二)阻止他人舉報或提供證據(jù)的;
(三)干擾、妨礙調查核實的;
(四)打擊、報復舉報人的;
(五)有其他惡劣影響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 處理決定應由相關職能部門書面送達被處理人。被處理人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申訴期內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zhí)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科研處負責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2月26日